§3刑法CHAPTER THREE · CRIMINAL LAW
主线:刑法概览(原则 · 适用范围)→ 犯罪构成(四要件)→ 排除事由(防卫 · 避险)→ 犯罪形态(预备 · 未遂 · 中止 · 既遂)→ 刑罚体系(主刑 5 种 + 附加刑 4 种)
导言刑法概览
一 · 三大基本原则
刑法任务(第 2 条 · 必背)
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,以保卫国家安全,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,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维护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,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。
§ 3.1刑法总则
刑法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。核心考点:① 刑法适用范围 ② 犯罪构成要件(主体 / 客体 / 主观 / 客观)③ 排除犯罪性事由(正当防卫 / 紧急避险)④ 犯罪形态(预备 / 未遂 / 中止 / 既遂)⑤ 刑罚体系(主刑 + 附加刑)。
一 · 犯罪与犯罪构成 · 三特征 + 四要件
犯罪的概念与三特征
犯罪,是指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(第 13 条)。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(但书)。
三者关系:社会危害性是基础(决定是否值得处罚)· 刑事违法性是界限(罪刑法定)·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后果(达到刑罚程度)。三者缺一不可。
犯罪构成四要件
多选陷阱 · 四要件边界
属于犯罪构成要件:✔ 犯罪主体 / ✔ 犯罪主观方面 / ✔ 犯罪客体 / ✔ 犯罪客观方面
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:✘ 犯罪对象 / ✘ 犯罪结果(仅结果犯中才是)/ ✘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(少数犯罪才是)/ ✘ 犯罪动机(仅部分犯罪)
① 犯罪主体 · 自然人 + 单位
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(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+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)和单位(公司 / 企业 / 事业单位 / 机关 / 团体,原则:双罚制)。按是否要求特定身份,还分为一般主体(达到年龄能力即可)与特殊主体(如国家工作人员)。
14-16 岁 · 8 种罪的边界(高频陷阱)
① 仅对"贩卖"毒品负责(不含制造 / 走私 / 运输)
② 仅对"爆炸"行为本身负责(不含非法制造/持有爆炸物罪)
③ 正式罪名 = 投放危险物质罪(不是"投毒罪")
④ 口诀:杀人抢劫强奸 · 伤死贩毒放火 ·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
第 17 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第 17 条第 3 款(修正案十一新增)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第 18 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单位犯罪 · 双罚制
单位范围:公司 · 企业 · 事业单位 · 机关 · 团体,包括国有 / 集体 / 私营各类组织;不含个体工商户 / 个人合伙(按自然人犯罪处理)。
② 犯罪主观方面 · 故意 / 过失
犯罪主观方面含四要素:① 犯罪故意(核心要素 · 任何犯罪必须具备之一)② 犯罪过失(核心要素)③ 犯罪目的(选择要素 · 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)④ 犯罪动机(选择要素 · 一般仅影响量刑)。
主观方面 · 五大易错
① 间接故意 ≠ 过于自信过失:二者均"已知可能发生",但间接故意不反对结果 · 过于自信过失反对(相信能避免)→ 关键看"结果发生是否违背本意"
② 疏忽大意过失 ≠ 意外事件:二者均"未预见",但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(有预见能力)· 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(无预见能力)
③ 过失犯罪 =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责(第 15 条第 2 款),与故意犯罪不同
④ "目的犯"缺目的 → 不构成该罪(如盗窃缺"非法占有目的" → 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无罪)
⑤ 间接故意 + 危险犯:部分严重犯罪仅故意构成(如放火罪),过失不构成同种罪(过失放火 → 失火罪),注意罪名不同
第 14 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故意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第 15 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,是过失犯罪。过失犯罪,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。
第 16 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
③ 犯罪客体 · 社会关系(抽象)≠ 犯罪对象(具体)
复杂客体 vs 单一客体:单一客体 = 侵害一种社会关系(如盗窃罪 → 财产权);复杂客体 = 同时侵害两种以上社会关系(如抢劫罪 → 财产权 + 人身权 · 贪污罪 → 财产权 + 职务行为廉洁性)。
犯罪客体 · 易错陷阱
① 客体 ≠ 对象:"盗窃罪客体"应答"财产所有权",不是"被偷的钱包"
② 对象不一定受损害:盗窃的财物本身完好,但所有权关系受侵害
③ 不是所有犯罪都有对象:偷越国境罪 / 脱逃罪 / 重婚罪 / 伪证罪等只有客体无对象,但所有犯罪都有客体
④ 同一对象可表现不同客体:偷电力设备 → 盗窃罪(财产权)或破坏电力设备罪(公共安全)
⑤ 复杂客体的犯罪(如抢劫)处罚更重
④ 犯罪客观方面 · 危害行为 / 结果 / 因果关系
不作为犯罪的前提 · 作为义务 4 大来源
① 法律明文规定(如父母抚养子女 · 子女赡养父母)
② 职务 / 业务要求(如医生救死 · 警察救助 · 消防员灭火)
③ 法律行为(如保姆合同 · 已建立的看护关系)
④ 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(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河边 → 产生救助义务)
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:有作为义务 + 能履行 + 不履行 → 缺一不可
客观方面 · 五大易错
① 思想 ≠ 危害行为:单纯的思想活动(如日记中写杀人计划)不构成犯罪
② 不作为 ≠ "什么都没做":不作为前提是有作为义务(4 大来源)+ 能履行。路人见死不救不构成不作为犯罪(无作为义务)· 但医生 / 警察 / 父母见死不救构成
③ 危害结果 ≠ 犯罪对象:危害结果是对客体的实际侵害(如人死 / 财产灭失)
④ 行为犯既遂早 · 结果犯既遂晚:强奸罪完成性行为即既遂 · 故意杀人罪须被害人死亡才既遂(未死 = 未遂)
⑤ 危险犯 ≠ 结果犯:放火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既遂,不要求实际烧毁房屋
第 13 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……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,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,都是犯罪;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二 · 排除犯罪性事由
排除犯罪性事由:行为在客观上看似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,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反而有利于社会,因此不构成犯罪、不负刑事责任。两大核心:正当防卫 与 紧急避险。
① 正当防卫 · 第 20 条 · 5 大条件
第 20 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防卫过当 · 关键提示
无防卫过当罪!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,应根据防卫人的主观心理(故意 / 过失)与客观行为认定具体犯罪(如故意伤害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),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② 紧急避险 · 第 21 条 · 7 大条件
第 21 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属于紧急避险,不负刑事责任。
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,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。
③ 正当防卫 vs 紧急避险 · 6 大维度对比
④ 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
三 · 故意犯罪的形态
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,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形成的不同状态。直接故意犯罪的发展轨迹:预备 → 着手实行 → 完成,因停顿点不同形成 4 种形态。
第 22 条 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的,是犯罪预备。对于预备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第 23 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第 24 条 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是犯罪中止。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当减轻处罚。
犯罪预备 · 准备阶段
犯罪未遂 · 欲而不能
犯罪中止 · 能而不欲
中止的"有效性"
实行行为已终了的中止,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算中止。如果防止失败导致结果发生 → 构成犯罪既遂(不是中止)。
犯罪既遂 · 完成形态
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。不要求一定是结果发生(行为犯 / 危险犯 / 举动犯也可是既遂)。按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法定刑处罚,是其他 3 种形态量刑的参照基准。
犯罪未遂 vs 犯罪中止 · 关键对比
四 · 刑罚体系
刑罚分为主刑(5 种 · 只能独立适用 · 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)和附加刑(4 种 · 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· 一个犯罪可同时适用多种)。
主刑 5 种 · 从轻到重
死刑 · 核心要点(第 48-50 条)
两种执行方式:立即执行 + 死缓 2 年
关键考点:死缓不是独立主刑!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
不适用死刑:① 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 ②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③ 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(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)
核准: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,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;死缓可由高级法院判决或核准
关键:故意犯罪 ≠ 立即执行!必须情节恶劣 + 最高法核准,否则只重新计算死缓期间。
数罪并罚上限 · 关键分水岭
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关键分水岭是 35 年:
─ 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 → 最高不超过 20 年
─ 总和刑期35 年以上 → 最高不超过 25 年
附加刑 4 种 · 可独立 / 可附加适用
剥夺政治权利 · ③ vs ④ 范围不同(高频陷阱)
第 ③ 项剥夺国家机关任何职务(含普通职员);
第 ④ 项只剥夺国有单位领导职务 · 可以担任普通职员。
第 54 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;
(三)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;
(四)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。
拘役 ≠ 拘留 · 罚金 ≠ 罚款(名称陷阱)
拘役 = 刑罚(主刑)(法院判处 · 针对犯罪分子 · 1-6 月)
拘留 = 行政处罚 / 强制措施(公安机关决定 · 针对违法行为人 · 通常 ≤15 日)
罚金 = 刑罚(附加刑)(法院判处 · 针对犯罪分子)
罚款 = 行政处罚(行政机关决定 · 针对行政违法者)
§ 3.2刑法分则
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与法定刑,按所侵害的同类客体分为 10 大类罪:
第二节 · 待整理
等待逐条发送视频课程内容 · 将按罪名分类展开(贪污贿赂罪 / 渎职罪 / 侵犯财产罪 / 侵犯人身权利罪等为高频考点)。
★ 第三章 · 刑法 · 总速记
§3.1 犯罪与犯罪构成——三特征:严重危害 · 刑事违法 · 应受刑罚(缺一不可)|四要件:主体 · 客体 · 主观 · 客观(同时具备)
主体:完全能力(16+ · 间歇正常 · 醉酒)/ 相对无(12-14 仅2种+核准 · 14-16 仅8种)/ 限制(不满18 · 75+ · 聋哑 · 盲人)/ 无能力(不满12 · 全疯)|主观:直接故意(明知+希望)· 间接故意(明知可能+放任)· 疏忽大意(应预见未预见)· 过于自信(已预见轻信避免)|客体 = 社会关系(必备)≠ 对象 = 人或物(非必备)|客观 = 危害行为(必备)→ 因果关系 → 危害结果(选择)
排除犯罪性事由——正当防卫三层:一般 → 不负 · 过当 → 减免(无此罪)· 特殊 → 致死不过当|特殊防卫 = 无限防卫权: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+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|紧急避险核心:保大放小(生命>健康>财产)· 不得已 · 损第三人 · 警察消防员不能避|避险过当 → 减免(无此罪)|对比核心:防卫对人 · 避险对第三 · 防卫不"不得已" · 避险必"不得已"
故意犯罪 4 形态——核心对比:未遂 = 欲而不能 · 中止 = 能而不欲|阶段判定:预备(准备)→ 着手 → 未遂/中止(实行中)→ 既遂(完成)|处罚梯度:中止最轻(应当减免) < 预备(可减免)< 未遂(可从减无免除)< 既遂最重(按法定刑)|中止关键词:自动 + 有效 · 损害定免除/减轻|处罚用语:中止 = 应当 · 预备 / 未遂 = 可以
刑罚体系——主刑 5 种:管 · 拘 · 有 · 无 · 死(从轻到重 · 只能独立适用一种)|期限口诀:管 3-2-3(3月-2年,≤3)· 拘 1-6-1(1月-6月,≤1)· 有 6月-15年(≤20/25)|羁押折抵:管 押1抵2(独一份)· 拘/有 押1抵1 · 无/死 不折抵|执行机关:管 社区 · 拘 公安 · 有/无 监狱 · 死 法院
死缓 4 情形:无故意→无期 · 大功→25年 · 故意+恶劣→立即执行 · 故意未执行→重算+备案|附加刑 4 种:罚金 · 剥夺政治权利 · 没收财产 · 驱逐出境|关键陷阱:拘役 ≠ 拘留 · 罚金 ≠ 罚款 · 死缓不是主刑 · 没收个人 ≠ 没收全家